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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

第10类医疗器械商标转让外科、医疗、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,假肢,假眼和假牙;整形用品;缝合用材料。


【1001】外科、医疗和兽医用仪器、器械、设备,不包括电子、核子、电疗、医疗用X光设备、器械及仪器
【1002】牙科设备及器具
【1003】医疗用电子、核子、电疗和X光设备
【1004】医疗用辅助器具、设备和用品
【1005】奶嘴,奶瓶
【1006】性用品
【1007】假肢,假发和假器官
【1008】矫形矫正用品
【1009】缝合用材料

一、商标转让所需材料:

(1)《转让申请/注册商标申请书》

(2)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(复印件)

(3)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《代理委托书》,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

(4)申请移转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

(5)申请文件为外文的,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

(6)提供公证处的商标卖方申明公证书

二、商标转让途径:

1、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;

2、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。